问题 | 地图作品的版权保护情况如何?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地图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1)书面作品;(2)口头作品;(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作品;(4)艺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原理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九)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释等地图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字、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地图是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只是改变了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现力没有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归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也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电子地图之所以具有知识产权,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电子地图的生产者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何规定,如何确定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归属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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