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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释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或特殊情况,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很多人不知道无效婚姻包括什么。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归纳整理,为您解释无效婚姻的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婚姻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无效的。但是,即使婚姻无效,在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也被视为合法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不是所有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情况,法律对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作了相应的规定: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从婚前不应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来看,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三,法院何时不判决婚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法律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无效婚姻的情况消失后,婚姻就被认为是有效的。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可能不消失。比如:重婚,如果以前的婚姻已经解除,自然就不存在重婚问题,而且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通过否定亲子关系确认没有血缘关系的,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疾病在向法院申请时治愈的,不能认定婚姻无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法院不予认定婚姻无效
    判定婚姻无效的,双方均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但共有关系终止时证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共有财产有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配的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独立请求参加诉讼,其财产范围应当不同于离婚时的财产范围。这里的财产范围只应指双方购买或单方共同生活的各种财产,包括房屋、家具、衣物等,一方的剩余存款、企业所得和股权所得应属于一方财产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应当考虑一方或者双方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出资的一半属于其合法配偶,应允许合法配偶收回出资。(5)婚姻无效判决后,子女由父母抚养,即使婚姻无效,其子女也视为合法子女,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也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离婚后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与哺乳期的母亲一起抚养。因哺乳后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以维护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法律规定了一方或双方死亡时申请婚姻无效的一定期限。超过这一期限,法院不能判决婚姻无效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存续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中,申请结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结婚年龄一年,疾病不适合结婚的判决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关系无效,则相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无效。希望以上文字能帮助您理解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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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