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流程 |
释义 |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流程 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登记制度自2009年起,征信中心一直致力于租赁登记制度建设。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次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示制度的公示,提高租赁登记的公信力和检索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和湖北省政府也在地方法规层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天津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商务委、银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及辖区内其他机构对租赁物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承认天津市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湖北省政府下发文件,指导当事人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为积极应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要,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发审[2014]3号),其中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查询融资租赁交易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登记情况,为了避免生物权利的冲突,防范交易风险,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主动采用登记制度,将登记作为确定出租人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顾×民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执行异议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审民字[2014]0111号),认为被告为方便租赁车辆的管理和操作,同意以承租人名义登记车辆,有利于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善意的;对于客观风险,被告人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留原始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等,已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或重大过失,进而确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全部权益 融资租赁的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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