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的,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经济上裁减职工。但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裁人员,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其工作年限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过。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减少职工人数时,应当优先考虑下列人员: <1 <2 <3.家庭中没有其他职工,同时,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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