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合并后争议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行使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管辖下的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人。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并后,诉讼主体不复存在,约定的管辖条款自动失效。适用原告对被告原则确定合同一方与合并方之间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第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时,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的,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前款所称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包括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法人享有和承担,而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合并方不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业务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区、跨境并购也屡见不鲜。由于并购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按照原协议规定确定管辖的,不符合民事诉讼“两个方便”原则,但也违背了一般民事案件中原告对被告的管辖原则,这对合并方是不公平的,这不利于股权和产权的转移,以上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公司合并,纠纷的管辖法院也会相对变化。这时,你可以收集之前准备好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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