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
释义 |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本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存在矛盾 ①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2)转让人、受让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同意转让或者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各股东代表签字盖章)也应当提交。转让人是个人的,身份证明应当提交<(p)>(3),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外商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商人,提供的材料有董事会决议、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在香港境内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公证人公证。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应当在当地办理公证,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同时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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