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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连带责任担保的内容是什么?

1。连带责任担保依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分别对同一债务的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因合同关系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和优先顺序没有限制。债权人不得询问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增加了保证人的负担,但对债权人更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债务人可以通过协议或过失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对外关系而言,所有债务人都有以任何顺序清偿同一债务的义务,即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每个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同一顺序的债务人的,不分先后顺序承担实质性责任,有支付能力的应当先行支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主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并已开始履行的,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货币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例如,为保证B公司合同债权的实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期满C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的,a公司无条件付款,可以单独起诉。本协议显然是对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期满,C公司不履行债务,或者B公司向C公司主张债权,C公司不予理会或者暂时无力偿还的,B公司可以直接向a公司主张债权,并可以就担保责任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连带担保责任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以放弃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保证人是否具有事先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重要的区别:保证人代表被保证人承担债务,这是两种保证的相似之处。当一般担保人放弃抗辩权或不能行使抗辩权时,一般担保实际上变成了连带责任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由于大量担保合同条款和内容笼统,保函过于简单,出具保函的当事人法律观念不强,难以做到严格的书面约定,因此存在不少不明确的担保责任约定,如有的只在担保单位一栏加盖公章,仅写担保还款或担保责任,这是一些法院推出来的,一些法院将其视为连带责任的担保,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不一致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目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当对担保的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在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模糊担保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更有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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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