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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除保修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释义

2011年1月27日,原告刘某与一自然村签订桥梁施工协议。同年10月,工程通过验收,发包人某自然村承诺在2012年5月10日前付清工程款5190元,由被告人曾某担保。此后,发包人未支付所欠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被告曾某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本案原告在担保期间未向担保人曾某主张权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即有可能代表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保证人将被免除责任,这对于债权人有效债权的主张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免除责任:(1)因合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免除责任。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把握:第一,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主观故意的,如果债务人只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人妨碍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面子,或者保证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提供担保的,不免除责任。二是主合同双方已经进行恶意串通,足以欺骗担保人。因保证人的过错,双方当事人目的不同,没有串通,提供担保的,仍应当承担责任。三是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无过错。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要注意: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因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否则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违反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即担保人在不了解主合同双方的合同依据和内容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但它不包括半明半暗,当“仁慈”是困难的。第三,因行政命令甚至第三人(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上级部门)威胁,担保人被迫提供担保的,不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的上级命令迫使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能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上级机关采取的欺诈、胁迫行为,因其利益一致,后果相同,可以认定为债权人的行为,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此,法律明确规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对主合同原始内容的确认。双方对原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当然不承担责任。第二,强调形式因素。担保人对主合同内容变更的批准,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的证明,担保人的否认仍然可以免除责任。三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有权授权或者放弃监督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要注意:1。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有效,即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转让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2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转让的部分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尚未转移的部分,我们仍应承担责任。三。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书面同意书是一种新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应当重新计算。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期限,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定期担保,即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另一种是无限期担保,即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担保人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担保,但担保期间的免责条件不同。一般担保(1)一般担保的定期担保,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内不行使诉权,即债权人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担保人应免除担保责任。但这里我们要注意两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可以承担责任。债权人在担保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二是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保证期间不中断。保证期超过六个月的,保证人免除责任。(2)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不行使诉权,即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1) 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债权,即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必须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仍可以超期免除责任。(2)共同担保的无限期担保。文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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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