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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担保期满时的担保责任有何答复
释义

关于保证期结束时的保证责任有何答复?

2003年云高法研69号、关于担保人超过担保期限后在见索即付单上签字时如何认定担保人性质和责任的请示、冀民二渔字2003年第1号,关于在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认定已过担保期的担保人债权转移确认书的通知我们收到了加盖担保人印章的《民事责任请示书》和《关于担保人与债务人债权法律效力的请示书》担保期满后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期满,债权人未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责任消灭。保证责任届满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提示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设立担保合同的规定,经担保人签字认可,可以确认设立新的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保证人按照新的担保合同承担责任。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第七条规定:“法人,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公民,具有补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即使保证人不具备全额赔偿的能力,也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很广,但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代表自己的独立财产履行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没有赔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人。那么,所有有“补偿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担保人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单位不得担任担保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融资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充当担保人。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一方面来自央行贷款或国家拨款,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能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担保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强制他人提供担保。”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作为担保收入。我认为,中央银行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的除外),其他专业银行可以作为担保人。究其原因,一是《担保法》虽然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银行的强制担保,但并不禁止其自愿担保;二是专业银行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全部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第三,《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充当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债务是补充债务,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共同保证债务不是补充债务,而是补偿性债务,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也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履行之前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担保合同一般规定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例如,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连带责任担保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或当事人的协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以上是连带责任担保推定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责任的免除在有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是不变的,保证责任的免除也会发生,这对于债权人有效债权的要求尤为重要。担保人免除或者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双方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原则,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然而,债务的转移改变了主合同的主体。与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债权转让必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变更,不仅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还包括合同内容和标的的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保证人担保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即担保人不同意变更的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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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