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区别?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一般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期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人的抗辩权不同: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抗辩权。三。具体承担方式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义务代表主债务人履行,即补充;连带责任担保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在担保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债权。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以上是小编对“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问题的回答。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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