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程序究竟是什么 |
释义 | 一、征地拆迁程序究竟是什么 征地拆迁程序如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协商 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网提醒,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4.拆迁并执行补偿协议。 二、征地补偿款的标准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用途有所不同: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3.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4.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三、征地补偿款是否必须分配 征地补偿款不是必须分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征地补偿款可以不进行分配,但必须专款专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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