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理由 |
释义 |
债权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期自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起至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某一期间的最后一日止。 免除保修责任的理由应是合法的或法律同意的。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总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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