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担保责任有什么样的承担形式 |
释义 |
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经连带担保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摊。 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般担保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进行交易,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对在一定期间内债权最高限额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迟延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债权人执行,人民法院在其规定执行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付款为特殊目的的,在履行特殊目的监督付款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因不履行监管义务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债务人的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或者撤回、转让注册资本的,担保人对注册资本不足或者撤回、转让注册资本的,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是指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律师法》编辑整理担保责任承担形式的要点。我希望它能帮助你。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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