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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担保责任
释义

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仍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他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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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