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受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包括:其他股东自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不购买转让的股权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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