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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相关许可材料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事项的一系列变更,等等,如果在此类案件的管辖中采取“原告是被告”的原则,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查证。以工商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更为合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很多人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并不清楚,在纠纷发生前,很多人似乎也不太关心这个问题。有些人可能也关心这个问题,但仍停留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
    许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地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自行交付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按木材、煤炭的交货方式托运或者交货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没有太多限制。因此,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就可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从而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基本上没有问题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发〔1996〕28号司法解释的批复》(发审〔1998〕3号,2月13日,1998年)明确19条规定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发〔1996〕28号,9月12日,适用于下列销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点到达地点、车站、验收地点,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安装、调试不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或交货地有明确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合同的履行地点由变更后的协议确定。当事人未按上述方式变更原协议的,或者原合同变更不涉及履行地的,履行地和交货地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虽有约定但货物未实际交付的,仍按照原合同确定,且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不按履行地确定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解释执行,所有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均由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只能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为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内涵。笔者认为,要确定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并根据起诉中的履行地选择管辖法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行地”和“交货地”,并注明具体地址。不清楚的,法院可以不予确认
    第三,在确定履行地点时,建议不写“交货地点”、“自行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到达地点”、“验收地点”、“安装调试地点”等用语。如果这些条款是书面的,法院一般不会确认这些地方为合同履行地,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签订和协议的履行都有一个地点和时间。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到双方的诚信,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转让股权时一定要把这些都弄清楚!以上是法吧网小编为您在网上找到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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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