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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释义

1、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的,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类纠纷:一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受让人起诉转让人,要求转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先将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就转让合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半数以上同意或者不表示相反意思的(通知转让但不否认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或者只想以低于转让合同的价格收购的,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以相同或者更好的价格收购的,责令转让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这取决于转让人的意图。在此期间转让人转为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股权转让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转让人部分履行合同的,合同无效,转让人应当返还部分转让金和法定孳息
    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变更受让人在审判中的原主张,否则,法院只能审理原请求权或驳回继续履行请求权,而不能积极干预当事人应当自由表达的私权。经诉讼协商一段时间,仍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不支持继续履行。如上所述,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转让合同可以按照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处理。(2)本公司请求确认股东转让的股权在审判中无效,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负责提供证据。在期限届满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拟向公司转让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表示购买该股权的意向,或者所报价格低于受让人提出的价格的,转让合同有效。此外,公司提起诉讼确认无效时,转让人转让的股权已登记在受让人名下的,可以视为其他股东已经知道并同意转让。转让合同同样有效。除二者外,转让合同无效
    由此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了合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一方与合同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分别起诉,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本案纠纷分为两类:一、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并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前者的纠纷往往是由后者的纠纷引起的。在这类纠纷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具体考察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确定合同的效力,还是可以撤销的合同。转让人转让股权时向受让人隐瞒真实出资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公司债权人将受让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赔的,受让人在审判中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当告知其分别起诉。后一种情形的结果是前一种情形的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前一种情形的审理应当中止;后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前案受让人不再是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转让人为共同被告,转让人将承担因未出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将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合同的诉讼,可以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共同审理。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的,或者知道原因而放弃撤销权的,或者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视为同意承担原转让人因股权瑕疵而承担的责任,受让人不能因债务纠纷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存在和经营的物质基础,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要求的法定义务,而因转让方未能履行投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也不能通过股权转让自然免除,因此应当对转让方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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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