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依照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通常称为记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实际认购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但不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仅限记名股份),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证明他人为股东。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称为“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或“隐名股东”,被投资公司公告的投资者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上 隐名股东不是公司的名义股东,但由于公司的设立是由隐名股东出资设立的,根据资本保全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逃资本,以规避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同意他人以他人名义出资的,该协议不对抗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已经确认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投资者持有公司股权。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而实际投资者主张名义投资者转让股息等股份财产权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双方未约定由投资者为股东或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投资者仅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的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不支持股权请求权和股东利益请求权 支持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资本行为而对名义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者追偿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未经他人同意,股东以他人名义登记的,由申请登记的人承担后果;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虚假登记的股东承担股东责任的,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但双方不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视为匿名投资关系,而应视为债务关系。在实际投资者与明显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上市参与诉讼,可以明确告知隐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因为他是实际投资者。当然,隐名股东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这也提醒我们,在与隐名股东进行相关股权交易时,应谨慎行事。具体可咨询律师事务所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