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拥有影视作品的版权 |
释义 |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或者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但作者、导演、摄影家、作词人、作曲人等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生产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和其他作品,或者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p> 生产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复制权,包括将录像带转换为电视广播的权利。放映权、影视作品开播权。播放权,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同时播放影视作品的视频、声音、音像的权利。(四)发行权,即出售或者出租影视作品复制品以促进发行的权利;(五)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改编权、,小说、影视艺术作品 可以在影视作品中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是指剧本、音乐等,著作权的排他性行使是指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作品。例如,剧本可以作为书面作品在期刊上发表,音乐可以在歌曲集上发表,也可以在其他作品中重复使用。戏剧、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受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的影响。戏剧、音乐等的作者,无论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添加的,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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