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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关于许可合同的一般规定
释义

1。合同形式在著作权法中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刊出版的作品除外。”。权利内容解决了许可使用的权利类型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合同中最关键的部分,权利的类型通常根据《著作权法》第10(1)条中的权利定义来确定。但是,出于进一步精确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有限),当事人也可以以双方协商一致、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对权利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界定,它是许可协议赋予他人使用的专有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被许可人中的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同一目的,著作权人(即特许人)也不例外[1]。相反,非独占使用权不排除他人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一般认为,取得非独占使用权的人不能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对于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人是否可以重新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人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允许第三方行使相同的权利。时间和地理范围是进一步界定许可使用权有效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永久性许可很少。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在剩余的版权保护期内有效。如果使用权是排他性的,则与权利转让的效力并无区别,许可使用的地理范围与作品的使用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它以一个国家为边界。但是,有些权利可以分割得更小。比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游戏权可以限制在某个城市。但要注意避免市场分割和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允许不同的出版商在省(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出版相同的作品,但版税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收入,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会更加关注非经济利益,因此会放弃版税,甚至会向被许可人提供财政补贴,比如支付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版税的标准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商定,可参照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支付标准;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上述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共同的版税标准是薪酬制度和税收制度。其中,作者的薪酬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中国。这是政府文化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作品使用费标准。作者的薪酬制度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报酬一般分为基本报酬和印刷报酬。书刊基本报酬的计算公式为:每千字报酬额× 全文千字。印刷报酬一般按一千册计算,每一千册约占基本报酬的0.8%。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支付,与出版书价无关,不受作品实际销售量的影响,是指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收入的方式。版税是版权所有者应该得到的收入。在著作权人的要求下,版税也可以在作品交付时支付,但往往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版税的最终金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出版书面作品的版税称为出版版税,其计算公式为:出版价格(或零售价格)× 出版物销售量× 一定百分比。音乐和戏剧作品的表演版税计算公式为票房收入× 一定百分比。其中,著作权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许多因素,如作品的性质、版本、作者的受欢迎程度等等。按照目前国际惯例,出版税税率一般在5%-20%之间。显然,与薪酬制度相比,版税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商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他
    

完整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还包括很多具体内容,如作品名称,当事人的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保证、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调查等,与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尽可能详细、公平的条款,如著作权的转让等,著作权人往往是著作权许可经营中的弱者,因此法律对其也给予了优先保护。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允许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由此可见,如果被许可人想以合同中未明确提及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重新确认。例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这种方式目前仍出乎广大作者的意料,是未经作者许可的侵权行为。再比如,未经作者授权,取得该书著作权的国内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体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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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