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 |
释义 |
发证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证机关:市企业管理局(总公司)、计划单列组(公司),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股权权益,现就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转发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字[199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 国有股权由区县所属单位持有的,由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事项,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市有关单位持有国有股权的,由市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需要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上报。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发行、审核配股、批准股东转让的必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后,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时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中国境内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份(a股)(2)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股)时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的外资股(H股和n股)在(3)国有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转让其对上市公司的配股权时(4)国有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含向外商转让股权)(5)作为发起人的国有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含向外商转让股权)(6)事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时与股权设立有关的;2、 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企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国有股东同意配股、转让配股权应具备的条件,严格按照京国资[1996]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3、 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格式,供参考。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答复表(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答复表(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答复表(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一)你的复函:我已收到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国发〔1997〕号)。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同意贵公司(厂)将其从事生产的资产、负债纳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范围,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提议,本次公开发行前为本公司(厂)全资(控股)子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国资委[1997]*号文件确认。总资产为¥ 10000,负债是¥ 10000,净资产¥ 10000我同意你的转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转增股本,转增股本1万股,股权设为**股,剩余1万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3、 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公司总股本达到**10000股,其中**持有**10000股,占总股本的**%;国有法人10000股,其中**持有10000股,占总股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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