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救济 |
释义 |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是1998年进入中国并申请注册商标的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在进入中国市场后的这几年里,原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原告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被告企业获准成立。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在其产品中突出了其商号。原告以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商号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使用该商号是合法的,不侵犯原告商标权,本案只是审判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典型类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巨大体现,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当商标权与商号权指向同一客体时,两种权利发生冲突。在讨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救济之前,首先要明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概念、原因和表现形式。学术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可以界定为不同民事主体基于同一客体依法取得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 1。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商品名称,简化企业名称的使用,经营同一产品。与前面的情况一样 2。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经营相同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狗不理”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经营包子等餐饮业。将他人不同的商品名称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如江苏省高院审理的**惠工缝纫机厂的“惠工”商号和“海凌”商标被**海凌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用作企业的商号,而**惠工缝纫机厂的商品名“惠工”在货物上注册为商标 4。在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或企业名称上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例如**集团的“莲香”商标是在不同行业率先注册并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 1。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式的精神财富。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将商号权规定为一种知识产权,但由于商号权具有地域性、无形性和与商标权相似的交易性质,将其视为一种知识产权是可行的;此外,《巴黎公约》第二条将商号权界定为知识产权,因此商标权和商号权都是知识产权。因此,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二者的本质属性。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大了两者都属于商标权。虽然两者在获取程序和构成要素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在使用功能上,二者都可以指明产品的来源和质量,降低搜索成本,特别是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因此,消费者通常会将某一品牌的商品与一些生产厂家联系起来,甚至没有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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