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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表他人持有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释义

代持股份有哪些法律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即“代理股东”或“明显股东”)之间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尚未登记在其名下,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股权持有协议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3)承认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协议当然有效是一种误解,因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股权协议依法无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明确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实际投资者的法定股东地位;同时也明确了根据股权持有协议对实际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护,但仍规定,实际投资者能否享有股东权益,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也有公务员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为规避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或者个人签订股权持有协议,作为隐名股东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政策禁止或者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隐名股东规避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明显股东的名义投资于目标公司。(2) 普通股权代理关系中的显赫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实际出资人隐藏在幕后,而名义股东则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在种种诱惑面前,显性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持有协议的规定,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主要情况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让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明显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转让、质押)等。(3) 隐名股东难以确立其股东身份,难以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从公司限制中主张。
    

如果隐名股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靠控股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记入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此之后,隐名股东可以成为显性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四)明显股东强制执行明显股东股权的债权人风险在股权结构下,以明显股东名义登记的,依法视为明显股东的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要是明显股东的债权人)获得法院对明显股东的有效判决,则第三人很可能会对其所持股份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否能够以其为实际投资者为由对抗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承认合同的效力。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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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