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救济途径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救济方式有哪些?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有四种救济方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有必要引起重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向公安机关举报:《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建立了特别禁止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但是,法院会考虑商业秘密诉讼禁令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只有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人才保密办法。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原职工利用其商业秘密与企业竞争。然而,企业对竞业限制的签订存在诸多误解。他们认为只要规定离开公司后一定时间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就可以了。事实上,并非不同意赔偿。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企业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用工权,而离职人员没有从这一义务中获得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就不公平。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种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当然也不能阻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此外,一些企业只要求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为辞职的原因很多,有的员工与企业有冲突,所以在这个时候,辞职的员工一般不会与企业协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因此,企业应与原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同时,应选择在企业聘用原员工或原员工开始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协议未能达成而泄露商业秘密。企业要留住有感情、有事业、有待遇的人才。企业首先要重视人才,人才普遍对自我实现有很强的要求,因此企业要为人才的充分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要不断提高人才待遇,用经济杠杠留住人才。遗憾的是,一些企业不断流失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却没有及时反省自己。因为,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看,留住人才其实就是保护商业秘密。 3。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能够使核心员工产生长期的收入预期,使核心员工愿意长期留在企业为企业服务。因此,签订长期劳动关系合同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又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使人才成为企业的股东。这种办法就是让商业秘密的发明者和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拥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形成一个患难与共的共同体。因为这些人才是企业的股东,他们一般不会从自己的切身利益中泄露商业秘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一般来说,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方式有四种。此外,在诉讼中,对侵权人的特殊侵权行为逐一列举并举证。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负责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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