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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能否独立提起诉讼
释义

隐名股东能否独立提起诉讼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诉解散公司:不能以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持有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二)股东表决时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二年以上未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存在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而公司的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适用法律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二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的,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的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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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