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的内容和必要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的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1、工程范围。双方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清单,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层数、资金来源、总投资和项目批准文号。
2。施工期。项目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付项目,是指在所有项目的竣工期限前需要完成的项目。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总是要求“长期计划,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条款非常重要。承包人完成并交付的工程,一般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站评定为合格或者优良;(三)建筑材料、构件,工程中使用的配件、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办理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签署了工程保修书。项目成本。属于招标项目的,以中标时确定的投标金额为工程造价;按照初步设计总概算承包的,以核定概算投资的相应部分和承包内容的投资为工程造价按施工图预算承包的,以经审核的施工图总预算或全面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的,由发包人负责。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即由哪一方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分摊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法和时间。 9。竣工验收。本条约定以《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建设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竣工验收规定为依据,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施工图和技术文件。 10,质量保证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但不得少于上述保修措施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合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分工、工程变更处理方式、合理化建议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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