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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出租后谁来承担修缮义务
释义

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是谁应承担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合同双方一般按照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维修责任。但在现实中,单纯适用这一规定并不容易解决维修纠纷,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其实,维修费包含在房屋的正常维修、装修后的维修以及恶意添置的赔偿责任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应当全面考虑维修责任,具体分析:(一)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对房屋的自然或人为损坏负有维修责任的一方租赁期间的承诺问题。出租人有义务及时、认真地对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理或者赔偿责任。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列出“承租人的过错”,并在房屋修缮责任的条款中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安全),在使用中对维修责任存在诸多争议。(三)承租人在实践中恶意添置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对房屋的变更、修改或者添置附着物形成的添置,经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目的合理添置的,分别按下列条件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后价值不会受到严重影响,一般由承租人拆除。如不能拆除,可将添置物的现值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

3。出租人不同意增加或者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目的增加增加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协商不成,拆迁后价值不受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不赔偿装修损失。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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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