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
释义 |
(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在三个月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能够向社会公开展示、为公众所信赖的方式发生效力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财产的,自交付时起转移财产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 国务院《城市私有住房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私有住房权属转让应当登记,《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也应当登记。这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所称“法律的其他规定”的情形。由于租赁权的物权性,基于租赁权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具有物权性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不能直接享有租赁物的权利,但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改变权利,这显然不同于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完成的债权。(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有限制条件的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仅凭其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消失的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可以依法排除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他人的可能性,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与出租人、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只能凭自己的单方意志,不需要出租人的承诺。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相同的条件为基础的,因此它也是一种有限制条件的形成权。(4)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承租人随时可以享有的物权。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可能。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即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才能真正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该权利由可能变为现实。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时。在此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期待权。(5)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专有权。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依法产生的,该项权利仅属于承租人本人,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是,承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在承租人死亡时,视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表示购买意向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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