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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行使票据质押权
释义

显然,背书中有“质押”字样的,质权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质押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票据的方式成立的,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票据法要求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因此背书的不连续性给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带来了法律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与出质人协商,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再要求债务人兑现票据。《票据法》第35条及其司法解释第55条都是从票据法的角度对票据背书一章进行规定的。票据行为是一种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背书是一种相对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见谢淮《票据法导论》)。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质押背书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不接受带有质押字样的票据,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票据后,质押才能成立。质押的效力不仅在于附质押字样的票据,而且在于债权人的承兑。《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角度出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票据质押的成立和效力,首先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是权利变动的原因。其次,由于票据是提示性担保,权利的行使以票据的提示为条件,即证券的交付,权利的转让以票据的交付为条件。因此,质押在意思表示一致、票据交付后依法生效。票据质押的效力不同于质押背书的成立。因此,笔者认为票据质押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以书面合同的签订和权利凭证的交付为基础,质押背书的构成应当以背书记载的质押字样为基础。至于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则是单方质押背书法律行为的规范。因此,本条最后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应改为“不构成票据质押背书”,但改为“不构成票据质押背书”并无意义。是否构成票据质押背书,可以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因此,如果对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作进一步修改,可以直接删除。
    

我想提醒您的是,如果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书提起诉讼,确认持票人对质押票据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证明持票人取得汇票并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汇票权利。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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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