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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释义

1、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分为债权理论和物权理论。根据债权理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共同生产的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只能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论中,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其理论基础是承包人承包农村土地后,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权力从典型的所有权产权中分离出来,具有排除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所有其他人非法干预的特征。这正符合物权作为一项世界性权利的基本性质。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吗?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出解释,但我国《物权法》明确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和受益物权。《物权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产权类型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是农民或者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唯一途径。为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使土地关系稳定、长久,有必要利用产权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物权是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排他性和主导性作用,从根本上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地位的过程。长期以来,许多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属性被弱化和忽视。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为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约。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可以稳定农村土地的权利义务,维护农民利益,防止耕地流失和地方政府随意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合理的利用。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既具有物的请求权,又具有所有权。一旦业主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受到损害,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停止侵权、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这种权利比债权请求权更能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确认为物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本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土地承包信息鲁巴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土地承包时可以拥有的权利。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权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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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