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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资格和权利是什么
释义

1、 保证人的资格要求是保证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担保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备资格。保证法律关系主体与保证合同关系主体必须区别对待。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有三个主体: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有合同,保证人的加入只是为了保证主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保证人之所以加入担保法律关系,只是为了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他应债务人的邀请加入。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一般存在委托关系,即主债务人委托担保人自己担任担保人。当然,除了这种委托关系外,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也可能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厘清,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无论是信托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都不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发生在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担保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这样,保证人就分别与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建立了法律关系。从主债务人的角度看,他要找的担保人只要愿意,就不能考虑他的资格;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他需要的担保人应该是有能力代表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因此,应当要求保证人具有一定的资格。第二,担保人的权利是什么?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是防御性的,而不是主动的付款要求。具体而言,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第一,抗辩权。在一般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在共同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所谓事前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先请求债权人以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先行履行的,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抗辩权。2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台湾民法第742(2)条规定,保证人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这些权利。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也有相同规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撤销权和抵销权是与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类似的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3。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属债务,但又是一种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保证人也应当享有一般债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担保债务已经消灭的抗辩、担保债务尚未生效的抗辩、债务尚未清偿的抗辩等。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总结的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和权利。我希望它能给你带来一些帮助。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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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