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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类别是什么
释义

1、 什么样的担保?一般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担保最重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事先抗辩权。所谓事前抗辩权,是指总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权利。由此可见,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担保中的保证人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请求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有权拒绝其债权。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担保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事先抗辩权,其担保责任不再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担保最重要的区别。第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责任,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代理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只有保证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实际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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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4: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