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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持有人是否有权收取留置权财产的孳息
释义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吗?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是指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对动产享有留置权,并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法律特征具有物权性质,留置权具有保留标的物、变更价款和优先受偿两种效力。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在“债权”一节中规定了留置权,但一般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逾期不按照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财产,而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的财产应当折价或者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留置权首先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权为客体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延伸至留置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独占占有和控制留置权,既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也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的留置权请求。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以保证债权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与用益物权不同,留置权是以取得留置权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因此,留置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可分割性即在债权尚未清偿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割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是密不可分的。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留置权对债权整体和留置权整体的效力。它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留置权是对债权的全部担保,而不是可分割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全部权利,而不是可分割留置权的一部分。因此,债权的分割、部分清偿和留置权的分割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没有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全部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取决于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是为保证债权而设立的,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债权是主要权利,留置权是次要权利。这种从属权是从属物权,而不是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留置权的设立以主债权的设立为基础。这就是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主债权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留置权不能成立。其次,留置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对毁灭的依赖。留置权债务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消灭:主债权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主债权的期限届满的,留置权消灭;三是留置权的优先权是由债权的范围决定的。这是优先留置权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范围内才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留置权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留置权人必须将剩余部分返还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权价值低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先决条件。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没有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而丧失占有权,他将在诉讼后恢复占有,那么留置权将受到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关于占有的原因,各国民法都规定占有不应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有牵连关系,才能确立留置权。这是各国立法的通则。然而,各国在物权法与债权的关系问题上的立法和理论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债权与债权联系说(债权联系说)和债权与财产联系说两种观点。根据债权理论和债权含义理论,留置权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相对人的债权必须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牵连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具备这一条件。当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即债权达到清偿期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留置权都可以成立。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就意味着债务人被迫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作为留置权的条件。
    

当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无阻碍留置权
    

。留置权一般成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所以这个条件叫做留置权的否定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一是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当事人约定可以排除留置权。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第三,留置权与债权人的债务相冲突。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即成为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和债务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根本保障。如果您有任何其他详细的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法律咨询网在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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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