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主体余额减去“工程结算”主体余额,可以反映施工企业尚未结算的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的总价。作为流动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新增的“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项目所反映的信息为施工企业加强工程结算、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数据支持。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去“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可以反映施工企业已结算的施工合同未完成部分的总价。作为流动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项目新增的“已结算和未完工项目”项目。项目所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减少企业负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要求,“在建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信息可以通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方式提供。 通过以上粗浅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结算”主体的实施和应用,使每个工程施工合同和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结算、合同收入、成本、毛利等更加清晰直观的反映。解决了现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局限性,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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