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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放信用证会有什么影响
释义

债权凭证强调并张扬了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处于积极的主体地位。首先,基于市场主体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的需要,执行法院签发或者执行债权凭证,必须按照当事人(主要是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即债权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同意。其次,债权凭证要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权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必然要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是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还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或者根据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执行无果的风险自然由当事人承担。最后,执行法院处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它按照职权和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地开展强制执行工作,更加直观、全面地反映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真实、客观地记录每次强制执行的情况。

债权证签发后,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相比,它具有三大功能。第一个功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凭证由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制作。其主要功能是确定债权的权益和依法不能实现的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以往执行程序的总结,更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第二个功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现行的执行程序,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终止可以分为执行依据的终止和个别程序的终止。个别依据的终止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包含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的执行权消灭,而是申请人丧失根据原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随着既判力和既判力的扩大,债权凭证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和新的执行依据。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凭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第三个功能是中断执行时间限制并延长应用程序执行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法定债权权利。为落实债权凭证制度,将签发债权凭证视为执行限制的中断,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视为重新启动执行限制的理由。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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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