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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期限有什么规定
释义

土地使用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在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之和,前三年不得超过土地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粮用途进行补偿,平均每亩毛收入1000元,每亩30倍才3万元,征收后可以建楼房,每平方米卖5000元!土地使用期长达70年。据市国土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这是国家首次颁发土地使用证拿到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即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即:,商品房用地(俗话说)工厂区、工业区用地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年限为40年;综合性或其他用地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可以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据悉,《物权法》颁布前,根据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物权法》颁布后,虽然规定了自动续期,但对续期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与“草案”相比,“草案”将“免费自动续期”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但是,如何延长房屋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期届满时缴纳多少,目前尚无明确说法。相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期的可能性最大。(江门日报傅超)
    

3土地使用年限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个别新购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资源部门人士认为,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出让,土地闲置时间长。针对陈女士投诉市区某楼盘土地使用年限缩短16年的问题,该楼盘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梁经理曾表示,1993年该地块出让时,他的公司并不是一手买家。公司2007年接手该地块时,已经闲置了很长时间。无独有偶,在江海区,一个“缩水”了16年的楼盘地块,自1994年首次出让以来,闲置了10多年。对于闲置时间长的问题,有人认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在取得土地后获得最大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土地,等升值后再开发。当土地可以出售时,土地的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时间。对此,市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市国土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有效遏制了闲置土地现象。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也是“缩水”的主要原因,这也是房地产开发商所共有的。他们认为,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房地产规划、开发、销售的正常过程一般需要2至3年,甚至3至4年。面对经济不景气,或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文件未完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会延后较长时间。
    

一些房地产项目是分阶段开发的。三、四期开发后,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更多。
    

此外,一些地块在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公司之间进行转让,这也导致土地使用年限的缩短。第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和产权能力,明确市场准入方式。
    

政策解读: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依靠“卖地”,但土地资源毕竟有限。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周边一些农村地区,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需要之一。第三,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对进城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房。今后,由于多套房子或闲置宅基地的历史原因,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将是“非常简单和暴力的”——征税!超标、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较少、第二、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原则上不实行单一征税或者分散划拨宅基地,但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和农民住宅小区,实行每户一房。对于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其村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购买。河南省出台政策,要求各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池,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土地使用者应当填写《土地登记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转让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2) 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用途仅以抵押方式取得的,或者因抵押权终止而权利消灭的,应当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3) 因出售、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4) 因地上附着物继承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地上建筑物的房屋产权证书和继承权公证机关的公证书。(5) 因机构调整、企业合并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证原件。(6) 因处分抵押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7)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8)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证明及土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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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