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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原县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释义

海原县的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的通知》宁财(水)发[2016]1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园区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过程日趋复杂,涉及的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和档次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宁陕发[2007]823号)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原土地已符合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条件。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公平企业税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函[2016]13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档次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等级(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财(税)发[2007]823号文同时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2016年2月16日路(含发改委、农行营业部、桥头);南至黎明路(含职业中学、林业局从老回民以北至西);西至西门市场(良信社区南至西门市场、政府西街);北至保险公司(含小范围),税费2元;
    

二等舱:除一等舱外,税费1元。土地使用税总则。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前款规定的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算。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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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