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如何确定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何计算补偿费: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土地补偿费=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 2。青苗补偿费定义:用地单位因征地造成损害,向在被征地土地上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标准: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单价为准经物价部门批准。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3。附着物补偿费定义:指土地使用单位因征用土地造成房屋等设施损坏,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支付的补偿费。标准: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单价为准经物价部门批准。 4。安置补助定义:用地单位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给予的补偿。 标准:其他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公式:安置补助(每农业人口)=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但每公顷最高产值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目的: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范围:*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补偿对象: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已婚、离异、丧偶为由,剥夺、侵害妇女在征地补偿中的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以书面形式对征地目的、地点、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约定,并需共同确认权利。 听证权: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表示,他们有权要求听证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 支付期限: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经农民同意,也可以与农民分期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未缴足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非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组织制度的,将8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20%在确定土地补偿方案时,平均分配给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农民,剩余部分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认入户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按不低于80%的比例向被征收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剩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认权利的土地被征收后,在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剩下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 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发放安置补助。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向安置单位支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全部失地农民支付。 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专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征地补偿款依法分配使用。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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