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地点可以为保险公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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