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补偿很低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很低的,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应当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被剥夺权利的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很低的,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标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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