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的性质和模式,离婚中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分析。(一)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合同或者取得营业执照的。这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承包人资格。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按照民法上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分割后承包地的经济价值未受损害的,可以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可以根据赡养老人、离婚后子女赡养、双方身体状况和收入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划分。承包地经济价值受损的,由一方经营,另一方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丈夫或妻子是城市居民,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属于非城市居民。(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后迁入。离婚的,还应当根据情况处理离婚请求。一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通知》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划分承包地。无论离婚双方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支持迁入方离婚时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请求。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异、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如果给对方承包地分成,会使对方减少土地面积,增加承包地,这是不公平的,会影响农村的稳定。二是一方婚后入住,村集体以“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将集体保留地、复垦地和他人返还的承包地增加到户,法院只处理婚后家庭增加的部分承包地。原则上,附加部分属于结婚和搬家的一方,但应扣除承包商其他成员的份额。(三)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不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不搬入的一方不支持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离婚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当事人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案中,法院不能运用司法权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耕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要求分割实耕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的情况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