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解除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1。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追溯效力。为了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保险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被保险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终止。但是,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是民商事合同的专门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一般来说,合同解除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解除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应当恢复已经发生的履行。恢复原状是民法的基本实践,但不是唯一的实践。它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处理。通常,连续合同的解除不具有追溯效力,如租赁、合同等,这种合同的履行既不能返还,也不能恢复。
2。解除保险合同,必须通知对方。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条件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个常见原因。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理由出现时,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3) 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标的安全责任的;(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危险增加的义务的;(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不超过两年的; (6)人身保险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以此类推。协议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具有追溯效力,需要通知对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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