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寿险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保险费的返还或折价的赔偿,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实践中,一些投保人经常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准确理解什么样的寿险合同是无效的。寿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四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六是损害公共利益。但也有人认为,除上述六种情形外,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欺骗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也无效。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当然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这一观点混淆了保险监管法律规定与保险合同法律规定的后果,违反保险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寿险合同无效,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规定只会导致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两者相差甚远。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是徒劳的呢?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为民事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涉及投保人的权益。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在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如果能从中受益,将导致寿险合同无效;如果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人寿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方式时,应当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解除权的取消,被保险人将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欺骗投保人的情况下,寿险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对于这样的寿险合同,如果投保人直接要求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既得不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也会白白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有需要,欢迎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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