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证据是什么 |
释义 |
1。书面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广泛使用。例如:证书、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情书等。书证存在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有重大瑕疵。在书证的适用上,要注意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一条链条,共同加强被证明事实,这样证明力就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增加。 2。物证。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纠纷本身所涉及的物证并不太多,加之当事人的保全意识不足,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头发、照片、礼物等。视听材料。 从证据学的角度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党的证明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物证被党使用。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这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据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达。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往往可以看作是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要推翻的,必须补充相反的证据。这种证据的直观性和形象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使证据对象为人所知,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的手段,因此,一方当事人往往说半个小时以上,而不能表达证据的内容。(3)证据收集阶段。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提起诉讼或与另一方正式讨论离婚之前,才能获得此类证据。而且,绝大多数视听物证都是在对方身边搜集的。当对方持谨慎态度时,这种证据很难获得。(4)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容易混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鉴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侵入第三人的房屋进行录音和摄影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如果我们在自己家里收集证据,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再比如在自己家里安装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宫,就没有合法性。此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人在第三人房间的亲密照片不合法,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获得的,则是合法的。 4。证人证言。这类证人的证言特征:首先,夫妻生活的隐私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事实的不公开性和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证言往往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密切相关。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其次,证言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同,每个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理解都有很大差异。第三,证言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感知。由于夫妻生活的排他性,在许多情况下,证人证言内容的来源是一方当事人,即向证人报告的一方当事人。报道本身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充。 5。双方声明。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困难,特别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许多当事人希望在开庭后或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不能仅以当事人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当事人需要收集并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加固。6鉴定结论。 在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价评估报告等,家庭暴力案件应适用伤残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精神状态的认定主要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有限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而亲子鉴定,主要是在一方对孩子和自己的血缘关系有怀疑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机构设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来说,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申请鉴定。一般结果将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99.99%。鉴定结论是一种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的证据。这些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信息,你也可以在网上搜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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