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收费、残疾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家属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未导致残疾的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2)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随访治疗费用。(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被害人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四)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下:。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临床记录,需要确认相关证据。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赔偿权人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可以单独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补偿。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迟延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残疾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的前一天。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损失。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周期确定护理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当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力更生能力为止。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辅助设备的配置来确定。 4。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看护人因医疗或转院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证明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一致。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如果被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照顾者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应当得到补偿。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残疾赔偿金自残疾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不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8。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应当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根据调剂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工作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半年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岁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受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有其他受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度累计补偿不得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为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一)受害人受人身伤害,未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医疗费用和因缺勤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缺勤费用、护理费用等,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2)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以及必要的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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