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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释义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区别?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可以说是基本保障与更高追求之间的关系。例如,如果甲方想通过乙方的承包地引水,通常需要在乙方的承包地上安装水管。此时,乙方不能拒绝甲方的要求,因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是最基本的保证和最低要求,可以通过相邻所有权关系来解决。但为了提高自有土地的利用效率,甲方要求在乙方土地上挖一条较宽的渠道引水,以增加水流。由于甲方的要求将对乙方的土地造成重大损害,超出了乙方为甲方提供基本保障的义务,超出了相邻关系的范围,乙方有权根据相邻关系予以拒绝。对于当事人超出基本生活保障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法定相邻关系不能提供,这需要地役权的帮助,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完全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届时,甲、乙双方可设立地役权,并约定甲方可在乙方土地上挖渠引水,甲方将支付一定费用弥补乙方损失。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法律确立相邻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它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相邻房地产所有者之间的房地产利用关系,维持了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求。地役权的设立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获取更大的利益。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基本保障和较高追求上,而且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原则不同。相邻关系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基础的,它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持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地役权基于地役权所有人和地役权所有人之间的自愿协议。地役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从自己的不动产中获取更大的利益。第二,它有不同的性质。相邻关系是法律对土地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规定。它既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地役权的主要功能是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相邻关系不能调整的,可以协议补足。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是一种用益物权。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物权法》专门设立了一章对地役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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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