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征地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1)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告知征地情况,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3) 在依法批准征地前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五)征地审批公开 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地审批情况。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6) 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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