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不分责任,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
释义 |
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划分,能否申请工伤鉴定?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不属于其主要责任的,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杜某是第三方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杜在事故中的责任范围。交通事故中职工的责任程度应当根据职工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程度来划分。对于一般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没有对工伤事故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发生了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本案中,上诉人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杜某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举证规则,既然上诉人明确作出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就应当提供证明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为杜某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提供依据在事故中。本案中,上诉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杜某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不承认工伤的决定”。 我们将与上诉人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作出不承认工伤决定的案件类似的行为归为“积极不作为”。实践中,社保行政部门在处理类似工伤认定申请时,采取“消极不作为”的应对方式。他们往往以没有相关意见认定不是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长期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等待或者要求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无限期拖延。上述两种情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都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所以不承认或者中止承认程序,仍然是因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不承认工伤或者不被承认的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错误理解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相关消极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工伤在特殊情形下不能认定或者不视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不应由工伤认定申请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除工伤认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能拒绝认定或者拖延认定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理由。 对于交警部门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行职责,并结合有关事实证据,权衡判断员工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必要时,还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家意见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不是简单地向申请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雇员对事故不负责任。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对事故中从业人员责任程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认行政机关的确认属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审查界限应当充分限定为是否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一,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案件,除非事故责任程度明显,法官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涉嫌推卸责任、玩忽职守,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重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根据履行法定工伤认定义务的需要,经充分调查核实,认定劳动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作出不认定工伤的明确决定的,应当谨慎克制,不应轻易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案情简介 杜某系**凤翔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杜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雪后路面结冰不慎摔倒,1月8日凌晨2时50分许送医院救治,病人死于蛛网膜下腔出血。杜某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书。2013年1月16日、20日,杜×峰(杜某之子)和**公司以杜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死亡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聊仁市社工上阳(2013)500号**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杜某的事故责任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苏兰(杜妻)和杜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明确,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被告人不承认工伤的决定。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受伤。本案中,杜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身亡,被上诉人遂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虽然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但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杜某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上,这相当于推断杜某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一推定并不重要,它是以事实为基础的。上诉人作出不承认工伤的决定,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一审法院撤销该决定并无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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