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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什么
释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什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财产、财产转移(三)丧失商业信誉;(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上的一种抗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负有责任并有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双向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1)因同一双边合同,双方债务相互承担责任,且存在对价关系。(2)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债务达到清偿期限的。履约期间未届满的,第一履约方只能暂时中止履约准备,不得停止履约。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重合同属于不同的时间履行。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3) 在第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后,履约方的履约能力显著降低,确实存在不能作为付款处理的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如下:1。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提取资金以逃避债务;②商誉丧失;③债务人在提供服务或者完成工作的合同中丧失工作能力;④特定标的物在支付特定标的物的债务中丧失。
    

2。履约方履约能力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三。第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履约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有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是依靠自己的主观臆测。否则,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擅自中止履行合同,使他们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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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