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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结执行程序制度的必要性
释义
    “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所体现的是执结率低,看看债权。未执结案件数量大,且逐年积压增多。执结率低的原因,除了法院的执行力度、法院外部的执法环境、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看看厂房装修合同样板。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中止、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等都不能计算为结案。由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限制,尽管法院作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是未执结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从未执结案件的统计数上表现,似乎是法院执行不力,自然也就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因而少数法院为了体现所谓的工作效率,出现了压案不报、少报,许多执行案件成了抽屉案,导致对执行案件的跟踪监督不力,也使得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意识的转嫁到法院,将案件未能执结的原因归咎于法院,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确有必要完善执行结案方式,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真实反映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有效预防行业内的弄虚作假行为。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在实际中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没有效率的执行可以选择终结。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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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8:44